从一起案件来看司法人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
从一起案件来看司法人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
2010年11月3日,驾驶人袁某某驾驶川BAR▊▊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中江县继光镇方向经S106线至中江县龙台镇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05分许,行至S106线281km++500m处时,与道路前方从左至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陈某某相撞,导致刘某、陈某某分别倒地,造成刘某经医生现场确诊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驾驶人袁某某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文指的是2007年的修正件)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刘某、陈某某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以上为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述,交警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受害人家属认为:刘某、陈某某已穿过马路站在路边等爷爷,肇事车速起码80公里以上,路段限速20公里,将受害人撞飞后找来袁某某顶包,没有及时施救,贻误了抢救时机。聘请律师袁某代理复核。袁律师基本按照家属的陈述撰写了《复核申请书》,《复核申请书》还援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作为理由。事实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4年废止,复核的结果可想而知——维持!
受害人家属更换了王律师向法院起诉。王律师接手后发现家属只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而家属言之凿凿地说有证人,经联系,只有赵某给律师陈述(证言大意是车速快、刹车踩晚了),是否出庭不定。于是王律师前往中江县交警大队取证,交警只提供了《现场图》和一些照片,王律师经过仔细研究,终于从《现场图》中找到突破口——驾驶员在①处之前就应当避让或制动,但迟至②处才开始制动,且无避让动作;从①处算起,刘某被撞弹27余米,35分钟后死亡,驾驶员无抢救行为;事发路段无人行横道、限速20公里,故原告认为驾驶员应当避让行人而没有避让,且超速(严重超速还是一般超速存疑),临危措施不当(刹车不及时),故驾驶员至少有三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实,受害人横过道路为正常行使路权的行为,故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王律师代理向中江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重新划分责任。
刘某、陈某某因读书在中江县双龙镇租房居住、刘某办有《德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刘某、陈某某的父亲老刘在建筑工地打工,但是农村建筑工地还是城镇建筑工地不明。这就有一个问题——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王律师是按城镇居民标准代理索赔。法院会怎么判呢?最高法院民一庭给云南高院的一个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确立的这么一个认定标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城镇的,按城镇标准赔偿。刘某、陈某某是小学生,根本无收入来源,于是都想到要考量他们父母的收入来源。能够确定刘某、陈某某的母亲在务农,老刘存疑。委托人明确表态愿意用牺牲责任(认同交警的同等责任划分)来换城镇赔偿标准,驾驶员的律师也为此表态去做法院的工作。本案还有一个争议问题——护理陈某某的是其爷爷(63岁,务农),该不该有护理费?2011年9月6日,中江县法院判决认为:刘某、陈某某因读书在中江县双龙镇租房居住,但其父母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注:事实上有一份王某某出具的《证明》,证明老刘在其建筑工地打工,月工资2000元-2400元,但王某某不愿出庭作证),没有融入城镇生活,故按农村标准计算;因陈某某的爷爷已经年满63周岁,没有因护理产生实际损失,故不支持护理费。对责任划分没有说理,直接采信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品迭驾驶员已经支付的35342.7元后,保险公司还应赔偿110886.92元。刘某、陈某某的家属不服,拟上诉。
王律师根据在一审中通过法院调取的证据草拟了上诉状,内容大意为:1.肇事驾驶员临危措施不当,即没有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肇事车严重超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3.驾驶员没有抢救伤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4.驾驶员没有避让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2款之规定;5.驾驶员系疲劳驾驶,违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1款7项之规定。故驾驶员有五点违法的过错行为,仅凭第2点或第4点就可确定其为主责或全责(这五点依据的证据除赵某出庭作了证外,其他都是法院调取的交警所作)。受害人横穿道路的一点过错有争议。且认为是否融入城市是判定农村户口的受害人是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标准。本案二受害人至2006年起即在双龙镇生活、读书,且陈某某已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故作为同胞兄弟的死者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只是时间问题,故受害人与其他城镇户口的小孩并无区别(儿童基本无收入,故本案具有特殊性,故其父母的收入来源不应成为本案的一个认定标准)。不能因护理人已满63岁就否定其已付出劳动的事实,如在医院请护工,不能因其年龄就不付钱。
受害人家属拿到上诉状草稿后即消失,不接电话,一年后得知其更换了律师为张律师和祝律师。其拟定的上诉状大意为:一、对交通事故事实的叙述应当全面分析,对事故形成的因果关系应当作出符合机械和物理原理等分析,但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认定书欠缺分析,且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事故认定书违背一般生活常识、逻辑和公理。(注:上诉状也未论证)。二、刘某、陈某某并非横穿公路过程中被撞发生事故,而是已站立在人行道边被撞,即便刘某可能站位于机刘某动车道内,但临人行道一步之遥。(注:陈某某在其爷爷的监护下给交警的陈述是“跑过马路”)三、本案受害人多年生活在城镇,且享受居民待遇,虽然居住城镇是为了上学,但所需生活来源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其消费水平基本与城镇相同,已融入城镇生活。
二审中,保险公司罕见地未出庭应诉,全案证据与一审相同。2011年12月1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供证据,故关于不服交警事故认定划分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刘某、陈某某系学生,但其父母在城镇务工,收入来源于城镇,刘某、陈某某生活于城镇,日常生活开支均来源于父母,刘某、陈某某已融入城镇生活,故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给护理人员陈某某的爷爷支付护理费;因陈某某仍在医疗过程中,还在陆续发生相关费用,可暂不品迭袁某某垫付的费用。改判保险公司赔偿271401.62元。我们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是严格依照【2005】民他字第25号确定的认定标准作出的裁判思路,但二审法院是怎么认定出其父母在城镇务工的呢?这是一个问题!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否支持护理费或误工费?法院的裁判尺度是不统一的,从本案即可看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观点是不同的。现在的法院通常观点是: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则可以支持护理费或误工费,但对证据采用严格标准。
王宽强律师
2014-11-21
附:法律条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件)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00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