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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再保险
发布日期:2014-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再保险的叙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B.再保险接受人有权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C.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请求
  D.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再保险。
  选项A正确。《保险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选项B错误。《保险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选项C错误。《保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选项D正确。《保险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这个知识点不明白,请详解?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例如,甲保险公司承保了乙公司的一栋大楼,签订合同后,甲保险公司以该大楼向丙保险公司投保,这就是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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