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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方法 确保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农村信用社应采取多种方法 确保诉讼时效
采取多种方法 确保诉讼时效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起过诉讼时效的情况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一是有些信贷员在催收方法上不够全、不够细;二是一些借款人恶意逃债,赖帐不还,故意躲避或拒不签字;三是由于举家外出打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客观上给信用社催收贷款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就可以合法地逃债,而信用社也丧失了胜诉权,从而造成贷款的损失,在此,作为一名信合员工,从事了多年的资产保全工作,通过总结多年办案经验和实例,结合信用社的实际工作及信用社的地区条件,就如何保全贷款诉讼时效上,谈一点具体的、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法,供同行们参考:一、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贷款已逾期,则应在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以内要求与借款人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并重新确定还款期限,这样诉讼时效就从新的还款到期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二、直接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除重新签订协议外,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并让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或捺手印,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订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法释[1999]7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贷款,如果借款人在催收通知上签了字,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也能确保贷款时效。三、对外出不在家的贷款人进行催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3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为此,应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催收: 1、对有成年家属的,可以由成年家属代为签字,并说明原因,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对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进行催收,要求他们签字确认,从签字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但应有相关证据证明他们是借款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如:具有书面委托书、保证书、财产代管协议等等。 3、向借款人所在的村、社或所在单位进行催收,由村、社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说明原因,签注日期。 四、对拒不签字的借款人进行催收。《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只要能有证据证明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过催收通知,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即可,为此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催收: 1、电报催收:可采用套写的形式,一式两联,一联向借款人发电报,一联由邮政局加盖印章,同邮费收据一起存档保管,确保诉讼时效,电报上应有明确的地址和收报人以及发报人、发报时间。 2、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进行公证催收,由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一同到借款人所在地,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如果还是拒不签字,则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文书,证明信用社的催收行为,保全诉讼时效。 3、公告催收:对户数较多,金额较小,借款人不在家的,可以在当地较有影响的报刊上进行登报,公告进行催收,确保诉讼时效。 4、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催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采用现代技术,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催收,但应注意合法,并要有明确的时间和地点等,能有证明人的,最好应有与信用社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证明。五、对保证债权的催收。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信用社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即使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保证人也将免去保证责任,信用社不能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根据法释[2004]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为此,在向保证人催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必须明确注明保证人保证在什么时间内承担责任,相当于新成立一个保证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总之,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只要能证明信用社向借款人主张了权利,进行了催收,就可保全诉讼时效。为保护金融债权,面向众多借款人,不应苛求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特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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