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代表王利明先生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他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此观点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纳,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主要有:(一)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也称物权的优先权,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也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以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的强弱,成立在先的物权排斥在后的物权具有优先权;物权优先于债权,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物上请求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在物权存续期间不断发生。其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侵权请求权并不相同:第一,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排除侵害或者侵害之虞,以回复物权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是以货币状态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因此,物权请求权侧重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侵权请求权侧重于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第二,物权请求权系基于物权为支配权性质产生的物权权能,债权请求权来源于债权,故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特性,物权请求权也优先于侵权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后,首先适用物权请求权进行保护,在物权请求权保护不能、不充分的情形下,适用侵权请求权予以保护,而且,侵权请求权适用于一切侵权行为,而物权请求权仅适用侵害物权的行为,故物权请求权较之债权请求权具有特殊性。第三,侵权请求权一般以侵权人具有过错、造成损失等为构成要件,而物权请求权的构成不以侵害人有过错或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为要件,只要有侵害物权或者侵害物权之虞,权利人均可主张物权请求权。正因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所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难于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对于保护物权,维护社会交易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第一,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一章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可知,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物权,当其受到侵害时,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将此类纠纷案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