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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4-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过错属不属于免责事由?

第三人过错属于污染者的免责事由,但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上述法条可知,污染者最终并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被侵权人要求其赔偿的,其也要先进行赔偿之后再能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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