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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题解: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4-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 )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入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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