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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3]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2000]1号)《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

  办事流程:一类项目:根据省政府授权文件、设区市财政部门或省级项目单位提交的还款承诺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呈厅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批准件向财政部出具项目还款承诺函——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代表省政府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区各级政府签订项目转贷协议——与各级政府签订转贷协议后,项目单位提交报账材料——根据财政部、贷款国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的报账进行审核——向贷款国金融机构提款并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建设期结束后负责项目的还本付息。二类项目:根据省政府授权文件、设区市财政部门或省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担保函、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呈厅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批准件向财政部出具项目担保函——项目单位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后,向转贷银行出具贷款条件确认函。

  责任部门: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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