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04年10月间,时任广西中医学院行政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甘书坚,与时任办公室秘书的被告人杨至华,利用受广西中医学院委托收受、管理招生赞助费之便以及学院管理上的漏洞,两人从收取的413万招生赞助费中,共同截留、侵吞73万元,只上交340万元学生赞助费回单位财务,其中甘书坚个人分得人民币55万元,杨至华个人分得人民币18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甘书坚擅自将公款人民币250万元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甘书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一审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