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红军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朱宝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责令被告人马红军、朱宝华共同退赔失主17604元,被告人马红军单独退赔失主12272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脚扣一副、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2006年10月2日至2007年6月13日,被告人马红军伙同被告人朱宝华在新疆和静县、和硕县境内盗窃电信通讯电缆10次,共盗割1,290米,盗窃价值17604元人民币。2006年10月22日至2007年6月12日,被告人马红军在和静县、和硕县境内盗窃电信通讯电缆8次,共盗割1060米,盗窃价值12272元人民币。在上述期间被告人马红军还盗割3次通讯电缆,但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赃物转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红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朱宝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信设施,盗窃价值达298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罪,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两被告人以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信电缆,跨县多次作案,属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可以认定为盗窃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即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