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属于刑事调整范围。债主非法采用秘密窃取、暴力抢夺等手段强行扣车索债的行为对社会(债务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分别根据行为人所构成的不同罪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从扣车索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上看,该行为有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等。这几类犯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都要求主观方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认定能否对扣车索债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债主和债务人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对某一财产的占有都必须有法可依或有合同的约定,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占有。扣车行为人虽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或者可以假定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就债务范围内享有“所有权”,但如果对方具有合法占有的权利时,行为人窃、抢该车辆的,就直接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扣车人的占有目的也具有非法性。“扣车索债”行为从表面上看只有追索债权一个目的,实质上其中还暗含一个目的“非法占有”,也就是说,该行为的非法性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就构成了犯罪。具体地说,如果债权人采取翻墙入户撬门別锁、秘密扣走债务人的车辆索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如果债权人采取暴力手段并致伤多人(如债务人雇佣的司机、看护人员等),则构成抢劫罪;如果债权人索债扣车后向债务人借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更多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这类犯罪毕竟是因索债“私力救济”行为而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低于严格意义上的单纯侵犯财产型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和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杨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