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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房时发现被抵押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11-11    作者:张静律师
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见,开发商私自抵押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是否能判到一倍赔偿,还要综合考虑购房人所购房房价上涨幅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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