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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经营者死亡 消费者可以要求柜台出租者赔偿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110网律师
柜台经营者死亡 消费者可以要求柜台出租者赔偿
商场柜台租赁者死亡,买卖合同得不到履行,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作为出租方的商场主张权利。
【案情】
2014311,祝女士与淄博某服装加工店签订了服装认购书,并于当日支付预付款150000元。817,该服装加工店老板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齐某系个体工商户,负责经营该服装加工店,其与淄博某商场之间为不定期租赁。经了解,齐某家庭成员既不能继续为祝女士加工服装,也没有能力赔偿。那么,祝女士能否要求柜台出租者进行赔偿呢?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齐某死亡后,其经营的服装加工店已停业,齐某与淄博某商场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应认定为终止,此种情形对于祝女士而言,与该租赁合同期满情形相同。祝女士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作为柜台出租者的淄博某商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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