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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金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贵州省2014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667.07元,比上年增长10.5%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02.87元,增长8.9%
3、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434.00元,比上年增长10.5%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740.18元,增长长8.9%
2013年贵州省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标准表
伤残
等级
城市
农村
死亡
413341.4元(即20667.07*20
108680元(即5434.00*20
一级
413341.4元(即20667.07*20*100%
108680元(即5434*20*100%
二级
372007.26元(即20667.07*20*90%
97812元(即5434*20*90%
三级
330673.12元(即20667.07*20*80%
86944元(即5434*20*80%
四级
289338.98元(即20667.07*20*70%
76076元(即5434*20*70%
五级
248004.84元(即20667.07*20*60%
65208元(即5434*20*60%
六级
206670.7元(即20667.07*20*50%
54340元(即5434*20*50%
七级
165336.56元(即20667.07*20*40%
43472元(即5434*20*40%
八级
124002.42元(即20667.07*20*30%
32604元(即5434*20*30%
九级
82668.28元(即20667.07*20*20%
21736元(即5434*20*20%
十级
41334.14元(即20667.07*20*10%
10868元(即5434*20*10%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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