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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
发布日期:2014-11-07    作者:110网律师
(一)概念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徇私动机。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走私物品或行为,本应在工作中作出正确判断,但由于其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草率、马虎,致使走私人的走私行为得逞,则其行为为过失,过失则不构成本罪;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海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是国家为了维护主权和利益,对海关进出口人员和物品实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严重破坏了国家对进出境人员与物品的正常监管活动,侵犯了国家海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或者为徇其他私情私利,利用海关监管、查处走私的职权,采取欺骗、隐瞒的方法进行违法活动。所谓“放纵走私”,是指发现走私行为后,没有依法查处,而是按合法的进出境行为予以放行,使走私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追究。“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或者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或者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货物价值较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况等等。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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