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 | |||
[释义] 本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海关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第九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本法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透职犯罪案件 (M十一)放纵走私案(第 411条)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 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据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海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是新《刑法》增设的新罪名。1979年《刑法》无该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