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票据抗辩的考核
发布日期:2014-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的买方陈某为交付货款,以自己为出票人向卖方冯某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汇票,付款银行为新旗银行。后冯某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陈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冯某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便立即通知新旗银行停止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通知银行停止付款
B.该汇票须经新旗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C.新旗银行无权以王某尚欠该银行贷款未清偿为由,以汇票金额抵扣贷款
D.新旗银行若接到陈某停止付款通知以后仍向王某付款,由此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抗辩。
选项A错误。只有在挂失支付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才能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陈某无权因违约事实告知银行停止付款。
选项B正确。票据的承兑,根据《票据法》第38条规定,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该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票据应当经付款人承诺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选项C错误。《票据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王某尚欠银行贷款未清偿,属于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新旗银行可以汇票金额抵扣贷款。
选项D错误。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存在瑕疵,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新旗银行只要审查票据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无条件付款。陈某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遭受的损失,其应该找卖方冯某承担。
从题目中哪里可以看出是承兑汇票?
汇票通常都需要有付款人进行承兑,但严格来说此题没有信息表明是承兑汇票,的确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