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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
发布日期:2014-11-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情况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必须按期限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即机动车未年检属一般性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如果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则事故的发生与车辆是否年检没有必然联系,保险公司不能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且车辆未年检保险公司不理赔属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就该免责条款进行明确告知,如果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情况
保险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风险的大量集中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减少经营中的不确定性,尽可能避免违法、欺诈等各种不诚信行为,所以在条款中必须设定“免责条款”。当前各保险公司在拟定车险条款时,通常会将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未持有合法有效的证照以及车辆未经检验等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列明,以控制理赔风险以及经营成本。车辆保险可以免赔的情况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同时,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按照规定是不能上路行驶的,保险公司对这样的车辆也是免责的。根据现行车辆管理规定,机动车每次检验合格都有一个明确的存续期,到期后需到公安机关再进行年检。上述管理规定足以表明,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验是道路交通安全行驶的保障。虽然机动车未及时检验但并不必然表示机动车一定存在安全隐患,但是确实会大大增加风险发生的概率。从保险精算基础考察,保险公司通过测定风险与成本,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次,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均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如判决被保险人获赔,无异于纵容驾车人不按规定年检以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行驶要求,由此会产生负面的社会导向。因此案件审理中只要查明保险公司已对该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阅读以及说明义务的,对于免责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即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以黑体字加粗提示并另行作出《投保人声明》,并且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履行了充分说明、告知义务,这个就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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