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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出资
发布日期:2014-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不符合法律规定?( )
  A.甲以持有的蓝田公司股权出资,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可以认定甲已履行出资义务
  B.乙是某国企职工,将贪污所得的10万元用于出资,乙可以取得股权
  C.丙捡到的一块钻石,拒不归还失主,若丙将此钻石作价出资,丙可以取得股权
  D.丁以自有的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屋出资,可以认定丁未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资。
  选项A表述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选项B、C表述正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选项D表述错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题中,丁如果能够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仍然可以认为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
 此答案感觉有些牵强,D答案是涉及到房屋所有权设置的抵押权,是否与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是一样的呀?应该是有所区别哈?
 在我国有房随地走,地随放走的规定,尽管选项D中是以房屋设定的抵押权,但是房屋下面的土地也是要随之设立抵押权的,所以本题中,丁如果能够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仍然可以认为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您可以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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