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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认定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110网律师
2013123019时,被害人甲某与乙某因甲某的同学李某欠钱,在火车站恰好遇见李某即要求其还款,李某向其男朋友马某求救。马某伙同委托人牛某等人到来,并将被害人甲某与乙某强迫带至马某的出租屋处,以李某被追债时受到惊吓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及索要赔偿。此期间牛某先离开。乙某无奈,只好向马某支付100元并打下欠条,甲、乙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对委托人牛某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法院建议判处牛某有期徒刑34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罪,并以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与认定问题进行了辩护,法院在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敲诈勒索罪,并判处委托人牛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辩护意见: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也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不仅都可能当场使用威胁手段,而且敲诈勒索罪可能实施一定的暴力,也可能当场取得财务,但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在犯罪客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务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务,犯罪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犯罪诱因。抢劫罪强调方法手段行为与目的结果行为的时空同一性,被害人受到侵犯是现实直接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行为人往往扬言如不满足要求将把威胁内容变成现实,通常设定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其目的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而在于使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心理,使其确定在将来某个时间交付财务,这样的暴力应是敲诈勒索罪中要挟手段的强化,而非抢劫罪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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