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死亡,能否执行遗产继承人财产?
2012年郭某向我借款25万元用于其夫妻二人开店,约期一年。到期后我经多次催要郭某拒不归还。我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决郭某十日内偿还我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14年5月,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料郭某不久便因车祸身亡。郭某留有其个人住房一套,郭某妻子齐某将该住房卖掉得款32万元,齐某将其中10万元给了其儿子郭某某(已成年)。请问,此种情况我能否申请执行齐某及郭某某的遗产份额?
结合本案案情,该25万元债务应属于郭某夫妻二人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据此,本案被执行人郭某的32万遗产,被其妻子齐某及儿子郭某某继承,此时你可申请法院变更该继承遗产人为被执行人。根据限定继承遗产原则,继承人在清偿死者债务时,仅以死者所遗留的遗产价值为限,对此,你最多仅能申请执行郭某某10万元份额,余下份额,由齐某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