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我能否参加被执行人其它案件被保全财产的分配?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的一位熟人李某是一名摩托车经销商,其因购车需要曾向我借款5万元。年初,李某丈夫因车祸不幸去世,肇事者下落不明。李某的债权人担心她今后偿还债务有困难,纷纷登门索债或向法院提出诉讼。我为防止借款超过时效,也向法院提出诉讼,并经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当我准备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有人告诉我说,李某的另一债权人黄某在向法院起诉时,已申请对李某的房屋、摩托车等财产进行了保全,李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保全的财产还不足以清偿黄某的20万元借款。此后,我向许多法律人士进行过咨询,有人说黄某申请保全的财产我无权再申请执行,也有人说可以参与分配。现在我六神无主,不知哪种说法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一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它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能否参与其已被保全财产分配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其实关系到债权与物权的基本区别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物权具有先后次序之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先设立的处于优先地位,而对债权则适用平等原则,不论设立或执行依据取得的先后,除法律特别规定外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当财产不足清偿,可平等地参与按比例分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上述原则予以确认。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根据新司法解释优先于前司法解释适用的原则,目前执行工作中就参与分配问题适用的是1998的司法解释。
根据1998年的司法解释,其它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和已经先开始执行的债权必须均是金钱债权。2、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这缩小了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范围,排除了原来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意见第297条规定的“已起诉的债权人”申请分配的权利。4、必须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5、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提出。
从来信情况看,你与先行申请执行的黄某的债权均是金钱债权,被执行人又系公民,同时你已取得执行依据?法院调解书,且被执行人李某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在黄某申请执行李某的案件并未执行完毕,你完全可以申请参与该案保全财产的分配。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财产保全仅仅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并不必然表明谁申请保全就归谁所有。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