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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离婚协议撤销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4-11-04    作者:110网律师
成功代理离婚协议撤销权案件时间:2014年10月20日  |  投稿人:罗玉双律师  |  关键词:离婚  |  浏览:37 原告与被告后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书,其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但之后原告反悔,以被告在离婚时用躲避计划生育生二胎为由的离婚协议为由起诉被告。下面文章中就该案进行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案情介绍: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对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均作了约定,其后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并领取离婚证。但之后原告反悔,以被告在离婚时用躲避计划生育生二胎为由假离婚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为由起诉被告,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重新分给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
代理情况:罗玉双律师接受被告委托,进行调查取证、法庭答辩、举证、辩论,全面为当事人据理力争。
案件结果:经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并无欺诈情形,双方的离婚协议系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有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获得全面胜利。
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罗玉双律师担任其与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xx)花法民一初字第xx号】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本案已于xx年xx月xx日开庭审理,现本律师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法庭审理情况,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性格不合,而原告性格暴戾多次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更是激化双方感情加速破裂。原、被告完全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才自愿协议离婚。2009年5月20日也已由民政局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情况下,双方在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见证和确认后当场签订离婚协议并发放离婚证。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自由,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不能因为其自己的反复无常,就无视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肆意妄为。故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财产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应继续予以遵守和执行。对于位于xx处的六层房屋的分配应按照离婚协议第三条予以维持,因建房债务人民币55000元应由原告自己一人承担。
二、原、被告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存在。
原告一直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的情形,但其为证明此事实提交的光盘及“QQ”聊天记录不但形式不合法且程序也不合法,不具有任何证明效力。
1、原告当庭提交的长达十几页的“QQ”聊天记录已过举证期限,又不属于新证据,未经质证,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对于光盘,该证据无法确定合法来源,也无任何真实性,其跟被告没有任何关联的“日记”及“聊天记录”毫无证据效力。
首先形式上,其为原告单方提交及自己制作的,既没有提供原件予以核实,也没有经过公证处或法院采取证据保全,其来源不明,真实性根本无法确认。
其次在内容上,其光盘中的内容为原告单方所称的被告的“日记”及“聊天记录”。其中日记为一个未知来源的word文档,末尾也没有署名,从此“日记”根本就无法得知是何人何时所写。所谓的聊天记录,也是几个未知来源的txt文本文档,原告也未提供可以核对的原件,该“日记”及聊天记录均为电脑文档,只要是懂得用电脑打字的人(包括原告在内),都可以编写出来,且随时都可以更改的。而光盘中的视频,只是显示一个无法确定使用人的腾讯界面,没有任何实质内容。
再次对于本身,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构的世界,在“QQ”中聊天使用的也都是网名及虚构信息。“QQ”号码和网名都可以被他人盗用,且网名相同的不计其数,在聊天时根本无法确定对方的真实身份,所聊的也大为虚构事实。而且“QQ”聊天记录是可以通过科学技术进行处理的,故原告提交的此证据根本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及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
3、以上证据均系原告采取非法手段取得,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正如原告诉状所称“2009年9月找来别人,并通过其所掌握的电脑技术打开了被告在电脑中隐藏的电脑日记及QQ聊天记录”,这种行为完全是暴力侵犯答辩人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被告并无任何欺诈、胁迫原告的情形存在,原、被告双方确因感情破裂而自愿离婚和签署离婚协议。
三、原告所称婚姻存续期间因建房债务人民币55000元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而对于原告庭审中所提离婚协议中因建房所借的20万债务的问题,按照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不予审查。
在原、被告自愿签署的已生效离婚协议书中,其第4条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借的债务各自偿还。故原告所称55000元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而且,答辩人和原告一样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建房借有债务50000元。如像原告所称要求答辩人承担55000元的一半,同样,原告也应承担答辩人所负债务50000元的一半。另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原告在起诉中并没有对因建房所借的20万债务提出任何诉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超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审查范围,应不予审查。且原告对双方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多次确认并亲自签名,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一个曾受过军校的正规教育的知识人,有足够判断真伪和自行决策的能力,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其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并无任何欺诈、胁迫原告的情形,离婚财产协议应予继续遵守和执行,无法定理由应予以维持,不得随便撤销。
以上代理意见,仅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罗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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