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被告
发布日期:2014-1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诉法当事人确定问题:教育机构里面第三人侵权与安保场所第三人侵权,在安保场所,赔偿权利人起诉安保义务人时,法院以安保义务人为被告,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为什么在教育机构里面第三人侵权,赔偿权利人起诉教育机构时法院以教育机构为被告,为什么不依职权追加第三人人为共同被告?
这里各自的地位是不同的。在安全义务纠纷里,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是安保义务人,此时实际侵权人应一同被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其义务不是补充性质的,如果其却有过错,是要一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而教育机构,教育机构的责任是补充性质的,真正的侵权人才是被告,受害人应起诉侵权人,此时教育机构作为第三人而非被告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