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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取得是否需要登记
发布日期:2014-11-0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著作权的概念 
    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其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邻接权等。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版权属于民事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 
二、权利的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
自动取得制度是指著作权以作品创作完成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这一制度所依据的原则也称为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或自动保护原则。这是《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确立的著作权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制度的优点在于,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可及时获得保护,可以有效地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保护水平较高。但缺点在于,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未经登记的作品取证困难,所以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通过设立自愿登记制度作为补充。
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第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是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进行登记。目前,对计算机软件实行的是自愿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著作权人可向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获准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
    由于软件著作权极易产生纠纷,且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证明自己的权利,因此,版权登记证书一般被作为软件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
    可见我国在著作权的取得上遵循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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