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拿走客户丢在饭店里手机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
一、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自认为秘密的手段去把他人占有下的东西偷过来。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
二、详说行为性质
所谓侵占简单说就是合法占有+非法侵吞,手机遗忘在饭店的时候,饭店对你的遗忘物是处于合法占有状态的,而饭店的占有具体是通过店员的占有实现,并不是饭店本身占有,而占有该手机的店员如果是拒绝返还的话,构成的是侵占。如果手机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店员就涉嫌侵占罪。
所谓他人占有,自然就是指不是盗窃者本人占有,店员的占有是对遗忘物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无权占有合法占有,不管按照哪一种分类店员都占有着手机,单从这一点就不能认定属于盗窃。
我举个例子让你对比一下,假设你丢手机的其他条件都不变,而在饭店里还有一个顾客,你手机是他拿的,这个时候他是侵占还是盗窃呢。这个时候就应当认定为盗窃了,因为你丢手机是在饭店丢的,因而是饭店取得了手机的占有,而顾客拿走了手机,就是将他人占有下的物品用自以为秘密的手段转为自己占有,如果他拿走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符合盗窃的特征了。
我说店员侵占的前提是确实就是他拿你手机并且你要他还被他拒绝,如果他知道后马上还你,也不算侵占的。至于侵占罪和盗窃罪,还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是犯罪。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如果有人捡到手机这样的贵重物品又不肯归还,那么捡拾者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最高可判两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索要报酬要合理,不能漫天要价,否则失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过大,就会变成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