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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拿走客户丢在饭店里手机的行为是侵占还是盗窃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自认为秘密的手段去把他人占有下的东西偷过来。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
二、详说行为性质
  所谓侵占简单说就是合法占有+非法侵吞,手机遗忘在饭店的时候,饭店对你的遗忘物是处于合法占有状态的,而饭店的占有具体是通过店员的占有实现,并不是饭店本身占有,而占有该手机的店员如果是拒绝返还的话,构成的是侵占。如果手机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店员就涉嫌侵占罪
  所谓他人占有,自然就是指不是盗窃者本人占有,店员的占有是对遗忘物的占有,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无权占有合法占有,不管按照哪一种分类店员都占有着手机,单从这一点就不能认定属于盗窃
  我举个例子让你对比一下假设你丢手机的其他条件都不变,而在饭店里还有一个顾客,你手机是他拿的,这个时候他是侵占还是盗窃呢。这个时候就应当认定为盗窃了,因为你丢手机是在饭店丢的,因而是饭店取得了手机的占有,而顾客拿走了手机,就是将他人占有下的物品用自以为秘密的手段转为自己占有,如果他拿走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符合盗窃的特征了
我说店员侵占的前提是确实就是他拿你手机并且你要他还被他拒绝,如果他知道后马上还你,也不算侵占的。至于侵占罪和盗窃罪,还要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是犯罪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如果有人捡到手机这样的贵重物品又不肯归还,那么捡拾者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涉嫌侵占罪,侵占罪最高可判两年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索要报酬要合理,不能漫天要价,否则失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索要的报酬金额过大,就会变成恶意敲诈,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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