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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      
    养老金又称退休金、退休费,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 《婚 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律师说法
由于一直以来对夫妻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可见,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个人财产,离婚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法律赋予的,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可以这样操作:
    1、能用其他财产折抵,住房公积金能不动尽可能不动。即保持住房公积金在原有账户、原有个人的名下不动。由原有人(公积金的持有人)按判决用其他财产支付他所应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 
    2、如无财产折抵,必须对一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可以请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另开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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