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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过不下去是否可以离婚
发布日期:2014-11-0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全国各地离婚率稳步增长,这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之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条途径,即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两种。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法院诉讼离婚:费时费力。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此时,法院会严格审核双方的感情、财产、孩子扶养等问题,而后作出判决。
三、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一般而言,在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除非有很严重的感情不和,双方实在过不下去的情况,法院会判离婚外,一般法院第一次很少判离的。不过,过六个月之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判离的概率会很高。
离婚案件中,法官很看中夫妻之间是否还有和好可能,看中离婚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不同意那方的表现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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