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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职工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目前很多人都以为,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实则不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劳动者根据前款所述内容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法有据。
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二十五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中规定动作的。现《劳动合同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该规定已无效。
现在还有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规定,应该按《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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