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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受伤可找管理方索赔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110网律师
    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的事件并非个别。可由于法制意识淡漠,法律知识欠缺,很多人往往不知能否维权及如何维权,从而自认倒霉。其实,很多情形下,受害者完全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索赔,根本无需自掏腰包。
  开挖留沟伤人
  广场管理者买单
  【案例】
  2014年3月2日黄昏,73岁的李老太照例前往广场同伙伴们跳“广场舞”。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刚进广场,便一头栽倒在一条深约150公分、宽约40公分的长沟里,并造成左腿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用5万多元。
  原来,当地自来水公司为修缮下埋的水管,专门在广场内侧进行了开挖,由于当天未能完成,遂准备等待次日继续施工,但既没有设立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其它的防护措施。而李老太未能留神,以至于酿成了伤害。“人家是因公施工,我还能让公司赔偿?”面对她人的提醒,李老太似乎自觉理亏。
  【点评】
  自来水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即,虽然自来水公司对广场进行开挖具有为了公益之目的,但这并不等于便可以不必为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害“买单”。因为其作为施工人,明知广场系公共场所,需要接纳许多不特定的人,明知在未能对路面加以恢复的情况下,如不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极易造成他人损害,却未采取任何防患手段,即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组织活动无序
  挤伤观众须担责
  【案例】
  2014年5月1日,一家医院邀请多名全国、全省专家,在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义诊活动。上午10时,广场上不仅人满为患,而且由于医院对群众没有进行组织、引导、疏通,导致杂乱无章。突然,暴雨倾盆而下,群众纷纷逃离避雨,现场更是混乱失控。72岁的肖晓琳老人不仅被挤倒在地,还被人踩断了三根肋骨。
  事后,老人曾向医院索要赔偿,但却被医院拒绝,理由为医院所从事的是公益活动,更何况挤踩老人的并非是医院的工作人员,也非医院所聘请的专家,故老人只能找挤踩者担责,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医院。老人对此似信非信。
  【点评】
  医院应当向老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在广场从事义诊,虽然是一种具有公益性质活动,但并不能排除医院是这一“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理应预见各种突发情况,并提供相应安全保障,确保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医院没有对群众进行组织、引导、疏通,导致现场杂乱无章甚至是混乱失控,无疑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自然也就对老人所受伤害难辞其咎。
  大厅留下隐患
  滑倒乘客应补偿
  【案例】
  2014年6月11日,一处火车站的保洁员对候车大厅进行清洗后,因没有及时进行除湿处理,使得地面因湿滑而留下安全隐患。准备前往上海的苗青禾在子女的陪同下,恰在此时进入了候车大厅。一不留神,苗青禾当即被滑倒在地,而右手在本能支撑中造成粉碎性骨折。
  事后,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站方认为,苗青禾自己没有对地面状况加以注意是伤害发生的直接因素,别的乘客未能出现类似问题便是最好的证明,故苗青禾只能自负损失。而苗青禾也觉得站方言之有理,因为车站系公共场所,不应让“公家”为自己买单。
  【点评】
  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苗青禾在车站乘车,即与站方形成消费合同关系。站方未及时对清洗后的地面加以除湿,导致留下隐患,无疑违反了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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