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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协议、聘任书是否等同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4-10-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件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形式也不限于工资。如在有些销售企业,以业绩提成作为劳动者的工资及奖金形式,但这种形式的劳动报酬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二、定义
所谓聘用协议,也称聘用合同,通常适用于企业招聘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以专职或兼职的形式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例如: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聘用协议(聘用合同)可以理解为企业、受聘者双方对工作内容、岗位职责、职位权力等方面权利义务的书面明确,是岗位职务的聘用。同时,它也是事业单位中对人事关系的一种确立。在实际应用中,也有很多企业通过这种形式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载体,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单位依法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聘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从性质上看,聘书是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担任某种职务或承担某项工作的实用文书。它只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其是否发放无须经过劳动者同意,劳动者并不受其约束,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三、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同时,因劳动合同本身是由企业提供的文本,劳动者只有签与不签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在劳动关系中,适用于普通合同的显失公正显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尤其企业单位无权提出合同显失公正。
公司发出的聘书,从法律效力分析只是相当于我们平常所说的OFFE R,只是一个要约,并不代表劳动关系当然成立。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
四、公司单方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
企业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起着不同的作用。录用通知书仅是用人单位想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待员工入职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公司单方发出的聘任书,只载明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名称、在聘职务和期间劳动报酬,对诸如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只字未提,也没有二者各持一份,不符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件。
聘任书只能视为公司拟就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发出的要约,员工入职公司工作,应视为员工以实际行动作出的承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现实中,虽然存在聘书转化为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前提在于聘书的内容必须具有上述必备条款,且劳动者也已直接签字认可。
五、法律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一般的聘书显然没有这么多的内容和条款。
  2、《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而直接发聘书显然有违这样的程序性要求,因为它不需要职工本人签字盖章,是公司的单方面行为。因此不能以聘书来代替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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