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夫妻共同遗嘱
赵x
与被继承人李x系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葛x系李x与其前夫领养的女儿,赵XX系赵x与其前妻所生儿子的女儿。二人名下有一套房屋,2006年4月,赵x书写了一份《我们生前的遗嘱》,称其与李x生前共同商定,在百年之后将系争房屋中属其名下的产权份额和李x名下的产权份额均归共孙女赵XX所有等。在上述遗嘱落款处的“赵x”、“李x”签名均系被告赵x一人所写。后李x于2012年9月10日因死亡而注销户口。后因赵XX、葛x双方就李X名下的房产继承发生争议,故而致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赵XX提供的《我们生前的遗嘱》内容涉及赵X和李x两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因该遗嘱系由赵x书写,故对于李x而言,涉及其名下遗产处理的部分应为代书遗嘱。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代书遗嘱的基本生效要件之一即由遗嘱人本人签名,而该遗嘱落款处的“李x”签名却系赵x代为书写,显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亦难以认定为系李x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中涉及李x遗产处理的部分内容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对身后事进行安排并不少见,但尽量慎用共同遗嘱,由于遗嘱有效对于形式及内容均须符合法律要求,在没有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一不小心都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而使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