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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消费者剩余
发布日期:2014-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消费者剩余的概念,是纽约大学教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消费者剩余是衡量消费者福利的重要指标,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分析工具来应用。产业的社会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之和,或者等于总消费效用与生产成本之差。1977年a.k.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将内在规模经济引进一般均衡模型,推出了市场考虑最适度边际利润而社会考虑消费者剩余的结论。一般认为, 消费者剩余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等于边际支出。
消费者剩余(consumer surplus)又称为消费者的净收益,是指买者的支付意愿减去买者的实际支付量。消费者剩余衡量了买者自己感觉到所获得的额外利益。简单地说,就是买者卖者都希望从市场活动中获得收益。
消费者总剩余可以用需求曲线下方,价格线上方和价格轴围成的三角形的面积表示。如图以oq代表商品数量,op代表商品价格,pq代表需求曲线,则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时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为图中的灰色面积。
第一,如果价格上升,则消费者剩余下降,反之,如果价格下降,则消费者剩余上升;
第二,如果需求曲线是平的,则消费者剩余为0。
比如一场电影的票价为20元,可消费者对它的价值是50元,那么消费者剩余则是30元。如果想尊重买者的偏好,那么消费者剩余不失为经济福利的一种好的衡量标准。
消费者剩余概念的提出目的是告诉我们每一个消费者:我们的付出总是少于我们的所获。我们总是在交易当中获取额外的利益,我们社会的总福利总是在交易当中不断增长。
消费者剩余的计算公式
消费者剩余=买者的评价-买者的实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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