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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疾病保险
发布日期:2014-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疾病保险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高额的费用支出,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1.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个人可以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
②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
③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保障程度较高。疾病保险保障的重大疾病,均是可能给被保险人的生命或生活带来重大影响的疾病项目,如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
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能使被保险人“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保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且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2.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重大疾病保险在国内比较流行,保障的疾病一般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等。
(1)按保险期间划分,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分为定期和终身两类。
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间内提供保障。固定期间可以按年数确定(如10年),也可以按被保险人年龄确定(如保障至70岁)。
②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为被保险人终身提供重大疾病保障,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指一个“极限”年龄(如100周岁)。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这个年龄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一般都含有身故保险责任,费率相对比较高。
(2)按保险金的给付形态划分,重大疾病保险有提前给付型、附加给付型、独立主险型、按比例给付型、回购式选择型五种。
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死亡和(或)高度残疾;保险总金额为死亡保额,但包括重大疾病和死亡保额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罹患保单所列重大疾病,保险人可以按照死亡保额一定比例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等开支,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②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作为寿险的附约,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不同于提前给付型的是该类产品有确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被保险人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开始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通常为30天、60天、90天、120天不等。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高残,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且存活超过生存期间,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死亡保障始终存在,且不会因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死亡保障。
③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独立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的死亡和重大疾病责任是完全独立的,各自的保额为单一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如果被保险人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类保险产品较易定价,即单纯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
④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的,同时可应用于以上诸类产品中,主要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被保险人罹患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
⑤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根据该产品的条款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后仍存活,可以按照某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的时间以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此类保险产品最早出现在南非,在澳大利亚和英国非常普遍,目前在我国尚属空白。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定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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