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入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O13)兰法民三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周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无固
定职业,住本市城关区梁家庄。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鹏科,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景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无固定
职业,住本市城关区盐场路XX60号-1号。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兰
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城法民靖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O03年12月,周某某与景某某举办婚礼仪式后同居,2004
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孩周某某,双方于2006年9月9日补
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2日,周某某购买了平凉市新
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平凉市广成花园B区16号
楼2单元602住宅房一套,建筑面积97.11平方米,支付购房
款105850元,尚未办理产权证。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周某某与景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周某某于2013年4月8日一次性支付景某某经济补
偿金800O0元;
三、婚生女儿周某某由景某某抚养,周某某于每月10日
之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O13年1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
止),周某某每月探视孩子两次(探视时间由双方临时协商);
四、景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景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150元由周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新
代理审判员 张海军
代理审判员 白丽娟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吉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