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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重要意义
发布日期:2014-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重要意义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明确地载入宪法。这不仅仅是宪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一件重大事件,而且在我国人权实践、政治生活中具有深远意义。人权载入宪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尊重人权,表明国家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反映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法理念而言,传统刑罚功能认识中强调惩罚的功能,即刑法的功能主要是惩治犯罪,但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刑法应当具有保障功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刑事法理论界和实践界已经对刑法惩罚与保障的二元功能形成了共识。这次宪法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更进一步地从宪法权威确认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权的高度重视,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现实的实践意义。
  首先,人权载入宪法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人权而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实现以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保障为前提和基础。这次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重视人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助于推动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事业的进步,并与共产主义宗旨相一致。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总结。它不仅仅反映了人权观念的变化,而且是人权实践发展的证明。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不断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各种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如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老年人权利保障等)得以全面展开。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反映到宪法与法律中来。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因此,将人权载入宪法是水到渠成,是对这些年来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的一个总结。
  再次,宪法关于人权原则的规定是人权保障制度走向法治化的里程碑。人权原则入宪为人权法治化提供了宪政基础,宪法是国家制定基本法律、普通法律、其他法律规范的基本法依据,人权原则入宪对其他法律法规更充分地规定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从人权原则入宪的司法意义来讲,以宪法原则的高度来规定人权,对司法者可以起到一个深化人权理念的作用,促使他们将保障人权与正确实施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在法治化的轨道上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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