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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因违反单位规定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4-10-14    作者:110网律师
    因违规所受伤害情形有多种,比如违反操作规定受伤,比如串岗,比如迟到早退上下班途中所受机动车伤害等。
   
  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明确的规定。

     
在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对串岗受伤作了一定阐述,我认为,这对该类案件都是有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从劳动者(受伤串岗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单位指派以及单位是否知道或允许的角度来区分,第一种情形,认为如果其从事与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是单位 指派的,在此过程中受伤则应属于工伤;第二种情形,虽然工人上班从事的其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位予以制止或者默许 的,也视为工伤;第三种情形,上班时从事的与本人分工无关的工作而致伤害,单位没有指派也无从知晓的,则不属于工伤。
     
这种观点指出,认为串岗系劳动者有过错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酗酒或吸毒的;(三)自残或自杀的。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工伤的排除不仅规定明确,并且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劳动者串岗是为了聊天、休闲或者进行打闹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察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事故系由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引起,都不影响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因此可以推断,因以上情形导致的受伤,并不能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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