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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害人鸣冤:将过失致死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4-10-13    作者:王佰光律师
为被害人鸣冤:将过失致死罪变更为故意伤害致死罪(附法律意见书)
本站讯:今日,王佰光律师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为被害人家属进行代理。本案以故意伤害罪对嫌疑人拘留,却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三到七年)逮捕。王佰光律师据理力争,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本案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十五年以上直至死刑),极大地维护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5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某某县某小吃部内喝酒时,与同桌的被害人段某某因故发生争执,李某某误以为段某某拿啤酒瓶要打他,遂用胳膊夹着段某某的脖子,将其拽到院内摔倒,而后二人要厮打,被众人拉开。双方不甘罢休,段某某从李某二的商店冲出,李某某迎上前用右手反手打了段某某一个耳光,段某某就顺势抓住李某某右手不放,李某某便侧转身猛力回拽自己的右手,致使段某某被摔倒,后脑着地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于20145151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系脑损伤死亡
附:               法 律 意 见 书
                                        ---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段某某死亡案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段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王佰光、范明轩律师担任贵院审查起诉的李某某案被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研究了本案的案情,现就本案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总体而言,嫌疑人李某某明知其伤害行为会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殴打、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李某某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的罪过虽不像客观行为那样容易证明,但罪过毕竟不是单纯的思想,其必然支配一定的危害社会行为,并反映在这一危害行为上。因此,完全可以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具体到本案,从嫌疑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对危害后果的态度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具体而言:
(一)从行为动机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从本案证据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段某某的殴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因段某某帮李某二劝留嫌疑人喝酒,二人发生口角争执,嫌疑人心生气愤,遂用胳膊夹着段某某的脖子将其拽到屋外摔倒在地;在第二个阶段,嫌疑人被众人劝开后,仍留在现场对段某某进行谩骂,在透过食杂店窗户见其老婆正在与段某某相互撕扯后更加气愤,便欲再次对段某某进行殴打,在段某某出屋后抽打其脸部,并将其打倒在地致死。因此,从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动机来看,嫌疑人与被害人有明显的争执与怨恨,嫌疑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关于这点,嫌疑人在多次供述中也均已承认:
如:嫌疑人李某某2014613日(证据材料卷P100)供述:
“问:你当天打段某某时是怎么想的?
答:在桌上的时候段某某说他摔跤能摔死我,我挺不服气的,所以就想和他打,看看到底谁能打,后来在食杂店看见他和我媳妇在屋里撕扯,我就更生气了,所以就想把段某某叫出来我俩再打,想把他打老实了,但是我没想真的把他打死。”
(二)从行为方式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1、嫌疑人两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身体11处受伤,可见嫌疑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嫌疑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胳膊揽住被害人脖子将其拖至屋外摔倒在地,被人拉开后,又用右手打被害人脸部,用手臂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在被害人昏死过去之后又用脚踢被害人。从本案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可见,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连续殴打,导致被害人身体11处受伤。由此可见,嫌疑人对被害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2、嫌疑人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并发出很大的“咣当”声,可见嫌疑人所用力度之大,伤害意图之强烈
从嫌疑人的供述中可知,被害人从食杂店出来后,嫌疑人用右手打被害人右脸,被害人抓住嫌疑人右手不放,此时,嫌疑人完全可以选择向右后方抽回手臂,但嫌疑人却借此机会向左胸方向抡胳膊,直接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将被害人的头部重重摔在水泥地上,发出很大的“咣当”声,在场拉架的李某二、李某三、周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听到了这一声响。而且,根据嫌疑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如果被害人被抡倒后没有昏迷,嫌疑人抽出手来还会继续殴打被害人。
如:嫌疑人李某某2014613日(证据材料卷P98)供述:
“……我用右手反手打了段某某右脸颊一巴掌,段某某就把着我的手,要把我手别到我身后,我就使劲把手往我左胸前抡想把手抽出来再打他,因为他把着我手不放,我一用力就把他抡倒了,我看见他仰面摔在地上,然后就不动弹了。”
由此可见,嫌疑人将被害人抡倒时力度很大,且欲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伤害,伤害故意极为明显。
(三)从对危害后果的态度来看,嫌疑人李某某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在危害后果发生后,行为人事后的态度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其行为时的内心状态。如果是过失犯罪,一旦发生危害后果,行为人往往非常懊悔,并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如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较少损害等;而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无动于衷,甚至是希望的,在外在行为上,一般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嫌疑人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后,明知被害人头部与水泥地面碰撞后不省人事,不但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反而又踢了被害人一脚,接着又踢了被害人妻子几脚。可见,其内心对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是积极追求的,其对于被害人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二、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
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打架现场的录像均可证实:嫌疑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殴打行为,先用胳膊揽住被害人脖子,将被害人从屋内拖到院子里,并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被众人劝开后,被害人来到食杂店内,嫌疑人在食杂店窗前看到其妻子在屋内与被害人相互撕扯,更加气愤,在被害人出屋后,冲上前去用右手反手打被害人右脸部,并将被害人抡倒在地,导致被害人头部重重摔倒水泥地面上,见被害人昏死后,又踢了被害人一脚。可见,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两次持续的殴打行为,并造成了被害人身体11处受伤。
三、嫌疑人李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嫌疑人供述与某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长)公(刑)鉴(法医)字【2014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嫌疑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抡倒在地,造成被害人头部撞击水泥地面,因颅脑损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嫌疑人李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受伤并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依法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呈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佰光律 范明轩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四年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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