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致残赔偿费用
一、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由此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
(一)因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索赔。
(二)因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 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
(三)即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但医疗费用采纳就高原则。
如果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的,采纳就高原则,即工伤医疗费用低于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时,应选择较高的侵权损害赔偿医疗费用作为医疗费用的数额,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在获得工伤医疗费用后可以请求肇事方补足。
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索赔
(一)关于赔偿义务人:
如实际用工主体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则将该实际用工主体作为用人单位;如该实际用工主体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应将与该实际用工主体最近的上一层中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作为用人单位。
(二)协商不成,按下述程序维权
1.用人单位未在受伤之日起30日内申报工伤的,劳动者应在受伤后一年内,
收集好在用人单位上班的证据如劳动合同或工资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证人证言后,向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科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待伤情稳定后作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9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申请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待遇与伤残者年龄、用人单位属地、伤残者属地、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本人工资、社平工资、伤残部位、受伤残时间等等有关。
5.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A.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B.医疗费;
C.伙食补助费=按8元×住院天数
D.辅助器械费;
E.住院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住院护理费赔偿金额=80元/天×住院天数
F.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G.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H.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等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I.生活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①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③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J.伤残鉴定费,凭票据支付
K.续医费,实际产生后据实支付或鉴定续医费支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作为受害方,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先由交强险赔付,余额按责任划分确定比例分摊后,由肇事方商业保险赔付,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损失余额的由肇事者本人赔付。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涉及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确定的责任划分、年龄、户口性质、收入、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住院时间、误工时间、被扶养人年龄及人数等。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涉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划分、伤残等级鉴定后才能计算。
(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大额部分为下述各项之和:
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2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
a.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b.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元÷250日)×误工天数(即住院天数与住院后休息天数)
5.住院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住院护理费赔偿金额=80元/天×住院天数
6.出院后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护理依赖级别比例×80元/天×鉴定确认的护理天数
7.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9.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a.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b.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c.(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100%
d. 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元×扶养年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a.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b.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与伤残等级有关,一般十级2000,九级4000,八级6000,余大致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