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明星艺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频频被侵害
【案情简介】
近年来明星艺人的肖像权一直饱受侵权困扰,缘何我国法院审理的侵害肖像权案件约75%以上的受害人系明星艺人呢?
【律师分析】
首先,明星效应催生巨大商业价值、明星代言具有很强人群感召力和广泛的影响力,使得不法商业类机构十分热衷于利用该影响力进行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宣传,使得众多明星艺人“被代言”“被整形”、“被疾病”等侵犯明星艺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剧增,这是明星艺人的肖像权频频被侵还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次,网络媒体使得明星资讯(包括形象资料)的获取十分方便,明星肖像资料随处可寻随时可用,使用明星肖像“做代言”,本近乎是“0成本”,因此,网络媒体的发展也是导致侵权商业机构选择使用明星艺人肖像资料作为商业宣传的绝佳首选。
“违法成本太低”也是众明星频频"被代言"的一个重要原因。当遇到肖像权被侵犯,绝大多数明星都会选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胜诉率也很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对于明星和普通人的肖像权,法律没有做明确区别,对赔偿数额也没有具体规定,“依据一定的法律标准和价值取向,由法官决定赔偿数额。”但法院判决侵权机构赔偿的数额较明星艺人的商业代言费相比相差较大,低廉的“违法成本”自然不会对侵权机构起到惩罚和制止作用。
随着明星肖像权维权案件电视媒体报道的增多,有些侵权机构也一定程度上了解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资料则构成侵犯肖像权,但侵权机构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侵权地都是外地,而且不是大张旗鼓的侵权,被侵权人很难发现侵权线索,即便发现了侵权明星艺人也不会为事劳神劳力的起诉到法院,这也是众多侵权机构多次顶风侵犯明星艺人肖像权的原因。
最后,不乏有些侵权机构的企业宣传网站是委托某些网站制作公司或网络营销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而侵权机构本身缺乏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或是虽发现但未及时改正,从而导致侵犯他人肖像权案件的发生,此也是导致明星艺人的肖像权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温馨提示】
本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为您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有关侵犯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潜在侵权机构需谨慎使用她/他人的肖像资料谨防侵权,如果有使用的情况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及时改正,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尽量淡化对立情绪,和平解决双方争议,以争取双方的损失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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