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处理
劳动合同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处理
此时是否应认定双方合意为无固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而导致用人单位有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的权利,颇有争议。笔者认为,此时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变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理由如下:1、尽管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但劳动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此时应认定为双方以实际履行方式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达成了补充协议;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实质利益,因此其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擅自变更,会导致用工管理权的滥用,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如欠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如想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