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权律师
广州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
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是指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权时,被告以其被控行为不具备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构成要件为由的抗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一般不否认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只是主张被控行为不具备侵权的要件。
(一)被控行为不具备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被告以被控行为不具备生产经营的目的进行抗辩,也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有效抗辩事由之一。如原告专利是一种榨取果汁的方法,被告使用了该方法榨取果汁并被起诉。在诉讼中被告抗辩称其使用原告专利方法榨取果汁只是出于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之需,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其所榨取的果汁并未流向市场,也未以原告专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则被告的抗辩可以成功击退原告的侵权主张。
(二)被控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控制范围的抗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是指在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时,被告以其实施的系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为由抗辩原告的侵权指控。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究竟应属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还是应属于不视为侵权的抗辩,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一直存在分歧。长期以来,多数学者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和做法都是将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作为不视为侵权的抗辩事由,由于不视为侵权的抗辩通常应以被控侵权物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前提,故当被告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时,人民法院往往要先审查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认被控侵权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后,再审查被告主张的公知技术抗辩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