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该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并不考虑当事人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上有无主观故意,即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从来不知道有任何这方面的规定,根本不知道他们约定的权利义务是被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认定。无效合同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标的违法和内容违法两个方面。合同标的上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如非法买卖枪支、毒品、雇凶杀人的合同等。合同内容上的违法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质量、价格和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违反法律。但是这种形式的违法多数仅仅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性,是指合同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道德从而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分析,社会公共利益即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它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代表了社会中基本的人道和正义。它的内涵比较广泛,一般认为包括国家的存在和发展、群众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等。[3]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法律大多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时法律不能对此涵盖无余,有些合同即使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也应当认为是无效的,这类因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的无效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举一个常见的例子,经济适用房是我国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如果具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将购买资格通过合同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家庭,就会扰乱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该赠与合同无效。此外,当事人订立的非法赌博、借贷、规避课税等合同也是无效合同。由此可见,认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是对无效合同制度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