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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发布日期:2014-10-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商业保险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和欧洲大陆的城市国家,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商业保险,就其制度而言,是风险的转移和管理,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商业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具有可保利益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诺或支付合同对价——保险费,保险人接受投保并承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承保危险在承保期间所造成的承保损失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单个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言,法律需要规范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保障有关第三方的利益。  社会保险,则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起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由于生、老、病、死、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因失业中断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生活收入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政策性保险。1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在于:第一,保险的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以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执行;商业保险则是营业性保险,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事业,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第二,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社会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在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具备的条件下,可以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其保险对象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对象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特定物,由保险双方自行约定。第三,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通常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后,统一调剂使用,使所有需要保险的劳动者均能得到保障,并有利于低收入者,即保险权利与保险义务的关系并不完全对等;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完全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保险金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则,权利义务完全对等。第四,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出发,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社会平均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待遇水平,给付标准不完全取决于缴费多少,而主要取决于保障需要;商业保险则按投保人所缴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赔偿数额。第五,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国家统一立法规定保险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不征税;商业保险是由自主经营的保险公司自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它属于金融性企业,国家对其经营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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