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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学习
发布日期:2014-03-17    作者:110网律师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况社会保险法从2007年开始审议,期间历经34稿4审,终于201010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的同时,对民生的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的立法层面。《社会保险法》全文共1298条,既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5大险种,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缴、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经办和保险基金监督进行了规范,又对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什么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多渠道筹集资金,运用保险方式处置劳动者面临的特定社会风险,在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收入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社会保险具有哪些特点?(1)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拒绝,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互助性。社会保险实际上是借助国家的力量进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的一种制度,是经济收入在不同的劳动者之间横向转移,具有互助性。(3)储存性。在每一个劳动者能够劳动的时候,由社会将其创造的一部分收入逐年扣除并储存起来,再由社会进行统一分配和使用。(4)差别性。社会保险待遇并非实行人人一样平均,二是和劳动者的劳动付出有一定的联系。企业在给职工购买社保的基数问题。(5)社会性。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数众多,遍及社会不同地区、行业、不同经济形式中的所有法定劳动者,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影响重大。(社会保险覆盖的单位和个人)(6)福利性。社会保险是政府推行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哪些区别?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的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并根据其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于经济性质。(2)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会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3)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4)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6)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以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4、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将我国社会保险领域近二十年来的重要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明确了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制度框架,规定了政府的社会保险职责;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层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做出原则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等做出具体规定。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是规范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其适用范围应为各类劳动者及全体城乡居民,但由于每个险种的特点不同,具体覆盖的群体范围也不一样。在同一个险种中,根据各类劳动者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国务院将根据法律授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社会保险办法。
案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参保?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之所以规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工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职业风险和社会风险程度都大大增加,仅仅依靠个人、家庭和单个企业的力量难以抵御。国家通过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可以把众多社会成员连接在一起,共同化解风险;突破了家庭、行业、地域等局限,有利于减少社会贫困,避免社会动荡。社会保险还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性质,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周内的用人单位及个人的缴费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都受法律的强制约束,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按照统一规定参保缴费。《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参保人群作了明确规定,各项险种均有其法定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不同于商业保险的自愿性,因此,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选择参保。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就参保缴费事宜进行约定。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求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同时也有少数劳动者为了不降低眼前的实际收入,本人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这些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声明、协议等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缴费义务。案例:李某于200851日到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其间,公司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009325日,李某离开公司后诉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物业公司表示,200855日,李某声明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将应缴的社保费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给李某。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李某虽作出放弃参保的书面声明,但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李某的书在声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裁决物业管理公司应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李某返还物业管理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从这可以看出,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对此进行约定。实践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参保缴费义务,要求员工在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声明上签字;同时也有一些员工担心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拿到手的工资会减少,或担心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也不一定能享受到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因此,本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为此作出的承诺、声明及协议等都是无效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1、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衡量标准。(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点:(1)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广泛的社会互济;(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同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由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定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一种制度。在实行社会统筹的同时,引入个人缴费和储存的机制,即建立个人账户。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一部分,一并记人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个人和单位缴了费,就都记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应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有利于建立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既增加了职工个人的参与和责任,又保持了社会统筹的经济功能,有利于贯彻公平和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中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产牛深远的影响。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一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是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是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五是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六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日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和实行,大多数机关和事业单位仍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只有部分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行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探索,但政策尚不够规范。
 3、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又称征缴费率。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小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4、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应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缴费,并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5、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视同缴费年限是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出现的一个专业术语,指职工全部共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这一术语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基本养老金的领与国家承认的工龄长短密切相关的。前后制度过渡过程中,为了实现新老待遇水平的基本平衡,有必要对职工在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时间予以明确,采用视同缴费年限的办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规定,对来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都可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
 5、职工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否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6、养老保险缴费不满十五年妥善解决(保险法的亮点1)【案例回放】高级工程师蒋乃群自1962年开始在大型国有企业南京汽车厂工作,1989年以停薪留职方式离开南汽,成了淘金深圳的新移民。几经辗转,他于1995年应聘到深圳一家民营企业,直到200247日正式退休。接下来的事出乎蒋乃群意料,深圳和南京两地社保局都拒绝向他支付养老金。深圳市社保局表示: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蒋乃群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南京市社保局的理由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蒋乃群应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蒋乃群辞职多年,南京已没有他的社保账号,而且已过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蒋乃群无法理解:我在国企干了30,一直缴纳社保金;又在民企按规定缴纳7年社保。一辈子缴社保金,合起来总共缴了37,怎么临退休了倒没有退休金?”蒋乃群走上7年上访和诉讼之路,打官司都以败诉告终。20081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派人找到蒋乃群,作为特事特办,从200911日开始,蒋乃群可每月从南京社保局领取1500元养老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新法解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38)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002530,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给上海社保部门的《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因此,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现实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成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如何使社保制度真正覆盖流动人群特别是农民工群众,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091229,由国务院制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201011日起,包括农民工在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均可自由转移养老金账户。《社会保险法》则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如出现类似蒋乃群的案例,则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南京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他也可选择在深圳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在深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为即使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尚不足十五年,也并不代表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赋予此类职工予以补救的合法渠道,即通过继续缴费满十五年来成就其依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权利。至于《社会保险法》提及的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待遇,有待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三)、基本医疗保险
1、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集聚了单位和社会成员的经济力量,再加上政府的资助,可以使患病的社会成员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防止患病的社会成员因病致贫
2、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随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参保政策的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上已经覆盖了城镇全体从业人员。
 3、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上一年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工资300 %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的2%。职工个人缴费一般不需要个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缴纳,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目前,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由各地政府规定的)。该法第48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得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例: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比例担责?案情经过:200891日,王某进入福州某酒店工作,任维修工。入职后,酒店要求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拒签。酒店未按时为王某缴纳2008121日前的医疗保险费。20081116日,王某因摔伤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到200914日。20081122日,酒店在医院与王某补签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医疗保险费的补缴手续。2008121日,王某的医疗保险生效。2009112日,王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酒店按基本医疗保险据报销比较为其承担相应的费用。200939日,仲裁委裁决,酒店为王某报销200812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委的裁决。评析: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缴纳手续的,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的报销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上述案例中,酒店虽然为王某补办了参保手续,但在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报销。
 (四)、工伤保险
1、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保险?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相关职业活动中由于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因素所致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工伤分突发事故和缓发职业病两大类。一般而言,工伤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建立的,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对劳动者死亡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遗属提供经济帮助。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伤、康复等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2、哪些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下列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1)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企业中的劳动者,包括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用人单位非法用的童工,可以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偿。
3、工伤保险费率是多少?《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4、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相比,赔偿项目有区别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3120号)的规定,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只能申请工伤认定,享受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此类案件办理实践中,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受伤害职工可以依据实际情况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均可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现代大工业环境下的职业伤害无可避免,员工即使遵守操作规程,员工即使遵守操作规程,工伤事故也有一定的发生概率。员工因自身过错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时,无过错补偿原则保证了受伤害员工可以得到基本的治疗及物质帮助。现实中,不少企业以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为由而减少员工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在员工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通过工伤认定可以保证基本的医疗、生活费用。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有: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可以请求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其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
 5、哪些情况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并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1)3)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亮点2)【案例回放】张祥是北京某建筑工地的吊车工。200610月的一天,由于司机操作失误,吊车上的钢筋捆撞倒张祥,造成他踝骨骨折。当时老板把我送医院后只是草草处理一下。没过多久我感觉伤处越来越厉害,最后右脚疼得连路都走不了。这时再去找老板,老板已不愿掏钱治病了。听说因为老板没给我上工伤保险,按规定钱全得由他出,他想把这个钱赖掉。直到20073月,张祥听人说北京有个免费为农民工打官司的地方,找到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没想到这官司打了近两年时间。考虑到手术费太高,张祥忍着病痛,想等拿到赔偿后再做手术。没想到由于拖得太久,又引发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伤情越来越严重。等劳动能力鉴定下来已是20077月,他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该月中旬,张祥去石景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两个多月后裁决书下来,支持张祥赔偿7万多元的请求。200711月,老板起诉到法院。12月,一审判决老板付给张祥69000元。老板又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5月,张祥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但事情还未结束,法院强制执行时又遇麻烦,虽然原公司还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账号都变了,新法定代表人因回老家联系不上。经法院辗转协调,直到2008年底才为张祥要到25000元的赔偿金。【新法解读】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受伤农民工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承担。表面看,这是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上工伤保险的一种制度性惩罚,但实际上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救治费用和相关补偿均要依赖用人单位。结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单位推托,往往种种不利后果都落到受伤农民工身上。《社会保险法》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随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也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随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垫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真正实现工伤保险制度本应具有的统筹资金、共担风险的功能,这是现代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使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能真正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同样可向社保基金申请工伤治疗费,其工伤也能得到及时治疗。如果《社会保险法》的这些条款能早日施行,张祥这样的劳动者就不会因受工伤没钱治而落下终身残疾。
案例: 1、职工下班途中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或下班途中绕道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只要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或自杀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虽然存在违章行为,但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下班途中绕道行驶属于合理路径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该条例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具体的解释或限定。正确理解该规定,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全面、合理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唯一的路径;不能机械地认为从工作单位到职工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职工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必须选择的唯一路径。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只要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2、实习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案情简介:某技工学校学生李某到本学校就业实习基地——某机械厂进行实习,该技工学校与该机械厂签订有实习培训就业协议,协议约定:由校方派到厂方实习的学生,实习后由厂方考核,如果学生达到厂方考核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李某1990年出生,实习期间还是未成年人。20055月,实习单位发生火灾,李某全身面积烧伤39%。李某家长要求实习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并与实习单位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评析意见】:实习学生的实习活动是其学习阶段的延续,是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事故伤害,在形式上与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作性质相同,实习单位虽然也代替学校暂时对学生进行管理,但并不为其发放工资报酬,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在校方与厂方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培训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身无法认定工伤责任主体,故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本案中,李某的家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7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李某所属技工学校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校方也可以要求厂方承担对李某管理不善导致的过错责任。
3、顶替他人上班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案情经过:郑某丈夫张某是一家公司的清洁工。张某因病无法上班,郑某到丈夫公司为其请病假,丈夫同单位的工友告诉郑某,张某当月因家事已超假,现请病假将被扣双倍工资。郑某认为自己也做过清洁工作,便擅自顶替丈夫的岗位干了起来。后不慎摔伤,花了大量医疗费,还落下了伤残。郑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从事工作时受的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认为,郑某只是员工家属,私自顶替上班不能成为公司员工,拒绝按工伤处理。评析:用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在顶替他人上班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拒绝或提出反对意见,顶替上班者所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顶替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并支付相应劳动报酬,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认定顶替上班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顶替上班者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失业保险
1、什么是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也具有强制性、普遍性、互济性、预防性、补偿性、公正性等特点。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一是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遭失业带来的贫困;二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三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四是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减震阀,维护社会平稳运行。  
2、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多长?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者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进行核定。劳动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社会保险法》第46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上限作了规定,与《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一致;《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期限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最长月数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最长月数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月数为24个月.
 5、失业人员医保待遇不再打折(保险法亮点3)【案例回放】家住广州市的小梅自幼体弱多病,6岁时为增强体质,注射当时流行的进口丙种球蛋白,却染上乙肝病毒。成年后,小梅在某私企工作仅两年,父亲因中风突然去世,她也因操劳过度而肝病发作,从此开始在家休养。但她还得挑起家庭重担,努力做一份份的兼职来赚钱养家。因患精神分裂症多年自闭在家的姐姐,曾患癌症又有严重慢性心脏衰竭、风烛残年的老母亲,一家母女苦命相依,靠着老母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和小梅微薄的兼职收入,艰难维持着每月六七千元药费及日常开销。祸不单行。姐姐近日突然离家,被民警送回时,全身发紫,被紧急送医。医院随即通知小梅,发现她姐姐有多项并发症且危及性命,须立刻送入专门的监护病房救治。短短9天的住院治疗,开销已达1万多元。短期急救及后续的康复治疗等费用,着实难倒一家人。【新法解读】小梅家庭应首先为小梅姐姐办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小梅所在的广州市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其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应于出院后30天内到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社会保险法》加强对失业人员的保护力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小梅姐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的医疗费用也不再打折。当然,小梅姐妹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但在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小梅姐妹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案例: 1、因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黄某于20068月应聘进入某合资显示器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4月由于黄某与其主管在工作上闹矛盾,无法配合工作,在经公司领导、同事多次做工作都无济于事的的情况下,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代表公司找到黄某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对此也表示同意,反正继续干下去也没什么意思,还不如拿上经济偿金再找新单位呢。于是,双方很快就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开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证明,告知黄某公司会按照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在7天之内将其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样黄某即可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黄某感到人力资源部门就足不一样,政策水平高,工作也很到位,一切都太顺利了。接下来就是结算劳动报酬,当黄某看到结算单时,却发现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怎么回事呢?黄某感到疑惑,于是当场询问人力资源部主管,该主管提出两点理由:一是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经黄某同意、协商一致解除的;二是黄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可以参加再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因此,公司不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黄某据理力争,终无结果,只得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照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年限依法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黄某的申诉请求。【评析意见】本案例初看起来好像是公司与黄某因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其实质则是用人单位对失业保险金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理解上的问题。首先,什么是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指劳动合同因法定事由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条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黄某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业已协商一致,依法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金.而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支付。其次,什么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来源的一种临时补偿,其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可见,失业保险金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从资金来源、支付主体、享受对象以及用途等方面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这一规定表明人单位以劳动者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经济做法显然不对。同样,社保机构亦不能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由而拒绝支付失业保险金。
2、自动辞职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案情简介】何某2001年入职某机械公司担任技术员,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自何某进入该公司工作时起,公司按照国家的相关是规定,一直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2006年,该公司开始实行部门经理竞聘上岗制度,何某参加竞选所在技术开发部经理职务时,没有竞聘成功。出于种种考虑,何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很快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开公司后,何某本以为能很快找到新工作,可失业几个月后,仍没有找到工作。长期没有收入,使何某生活十分困难。何某听说上了失业保险的人员在失业之后可以领到失业保险金,回想起原单位给自己上过失业保险,于是就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申请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了何某提出的享受失业保险的请求。【评析意见】根据19991月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为,职工所在单位和其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本人的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这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国家之所以规定失业人员必须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主要是为了杜绝劳动者因故意失业而获取失业保险金的弊端。国家不鼓励那些随意让自己失业、不去向社会提供劳动,躺在失业保险金上过活的人。国家只有用政策引导广大劳动者认真地、安心地从事劳动,减少劳动者人为因索失业现象,才能使现有的失业保险金能真正使用到那些非因本人意愿造成失业的失业者身上,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案中,何某的失业是因为其在原单位没有竞选成功而辞职,最终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行为应认定为因其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以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向何某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是正确的。【重点提示】职工自动辞职离开工作岗位,通常被认为不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失业保险条例》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如果职工自动辞职是因为如下原因之一的则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生育保险
 1、什么是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是,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等待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2、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这一规定,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于受历史条件限制,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复函》(劳社厅函[ 2006) 515号)指出,目前国家未出台有关生育保险的专项法律、法规,按照《劳动法》第70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规定,各地可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生育保险办法,扩大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3、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4、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那些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5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男职工没有就业的配偶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是对现行政策的一个重要突破,有利于促进女性就业和保障妇的权益。
 5、周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是否包括在女职工产假之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126日劳动部公布)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再补休。但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案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延续履行至哺乳期满。案情经过:女职工丁某20083月与北京某中外合资的酒店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11月丁某发现怀孕,并向酒店报告了这一情况。20103月,酒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向丁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书》。丁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法律保护,如果终止劳动合同,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经审理依决支持了丁某的请求,裁决酒店撤销终止与丁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至丁某哺乳期满。案例评析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履行至哺乳期满;。上述案例中,丁某与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是丁某正处在怀孕期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应当延长至丁某哺乳期满。
2、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险法亮点4 2008年央视春晚的小品《公交协奏曲》里,农民工出身的王宝强身着蓝色民工服、头带安全帽、脚踩雨靴,一身建筑工人打扮,本色表演极具舞台效果。当冯巩问他为什么不舍得从兜中取出一元钱买公交车票,他答:大哥,俺捂的不是钱,是命!这是兄弟们捐的救命钱啊!”“俺有个工友,他老婆生孩子,难产大出血,这钱交了押金,还欠1000多呢!【新法解读】《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作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建制本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小品中的工友老婆生孩子,即使她本人未就业,只要其配偶的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也能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戏中的王宝强和冯巩也不必为难了。
三、社会保险争议处理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理?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受伤、生育等法定事由时,劳动者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有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受理和处理。例如,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工伤事故,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该用人单位则用人单位则应比照工伤保险后劳动者所能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劳动者予以支付赔偿。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单位不缴社保费将强制划拨(社会保险法亮点5)【案例回放】我已坐火车走了。不要找我,对不起。放在屋里小桌上的这张纸条,是丈夫临走前留给妻子的,旁边还附有丈夫的存折和密码。20101011日,43岁的伍昭前得知自己患癌后,担忧高昂的治疗费用拖累家人,悄然离家。伍昭前在穗打工多年,老乡和朋友也大多从事环卫工作,而且多数人未与清洁公司签劳动合同,除每月千元出头的工资,毫无其它保障。万品清洁服务公司何经理承认,公司与伍昭前确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给工人购买了意外保险。目前伍昭前已回家。他表示:当时头脑一片空白,根本不想和任何人接触。第一反应就是不能让家里人知道。离家后,我也不知该往哪走,只想跑远点,就算死也别死在家里。【法律解析】即使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清洁公司对伍昭前也有应尽的法律义务。公司未为伍昭前办理医疗保险存在过错,就应对其医疗费用支出承担责任。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拒缴、少缴、漏缴、拖欠社保费的现象层出不穷,直接影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造成他们断保、不能或不能及时享受有关社保待遇。《社会保险法》在国家立法层面确立了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大大加重。
结束语
《社会保险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需要通过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层面进一步完善;二是需要适时修改法律。在法律运行过程当中,根据实际情况,再逐步进行修改。总体来讲,目前社会对《社会保险法》的评价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与我们所处的时代是适应的,比较合理的,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保险从实验性阶段正式走向定型、稳定阶段。可以预期,这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必将引起社会保险领域的一次大变革,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个人都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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