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孩子之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案情回顾】王某与陈某于2011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王某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与陈某共同还了部分银行贷款,离婚时,双方因房产的问题争执不下,最后,双方决定将房产给孩子,由于孩子尚未成年,所以双方约定孩子由王某抚养,房产归孩子所有,待孩子成年后过户到孩子名下。离婚后,陈某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王某多次要求陈某搬走,陈某说房子是孩子的,我是孩子的父亲,有权居住。为此,王某非常无奈,咨询房产赠与孩子能否反悔。
【律师答疑】王某想反悔涉及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的,可在一年之内就财产分割问题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但是如果要求变更、撤销的一方无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该请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可以撤销的,除非在三种情况之下,第一,赠与经过公证的;第二,赠与已经履行的;第三,赠与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的。但是,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法院也不时正确地认识到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富赠与给子女不能仅仅简单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来处理,而应当同时意识到该种赠与一方面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夫妻将财富赠与子女往往是因为考虑到子女年龄尚小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夫妻在财富方面给与其特殊的照顾。同时,离婚协议书在双方料理离婚登记后已经发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不应随意予以撤销,以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思想精髓之所在。再者,离婚协议书与一般意义上的协议是存在比较重大的区别的。离婚将涉及到婚姻、财富、子女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协议离婚的过程中,任何一个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均极可能导致双方最终无法对离婚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不只仅涉及到财富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人身方面的问题。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最好向律师咨询,将房产赠与尚未成年的孩子,由于不能马上过户,所以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一方如果反悔,则可能出现很多纠纷。尤其是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如果一方私自转移房产,那么离婚协议的内容很可能就不能实现,严重损害另一方和子女的利益。所以在处理重要资产的时候,多问问律师,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