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案死者家属放弃索赔12万元
2009年08月14日14:27 生活新报 本报记者现场发回快讯:今日上午10时20分,经嵩明县人民法院一审的“躲猫猫”事件进行了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管教民警,被告李东明,玩忽职守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另一被告苏绍录,虐待被监管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听到法院的判决后,李东明称尊重法院判决,上不上诉再考虑。苏绍录的代理律师则认为,结果可以接受,对苏绍录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表示遗憾。在10天的上诉期内,下星期将与苏绍录再见面,以决定是否上诉。
听到判决结果,两被告家属中一名女性痛哭着跑出了法庭。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对宣判结果满意。
李荞明家属放弃12万赔偿要求
据了解,“躲猫猫”事件真相浮出水面后,与死者李荞明同监室的三名在押人员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送上法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向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共计1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原告律师李永福(音)透露:李荞明家属根据这三名被告的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放弃了之前12万的赔偿要求,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三名被告每人赔偿2万元。
(记者 熊波 生活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