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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放弃治疗死亡 家属向医院索赔50万两审均败诉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刘德斌律师
家住田东县思林镇坡塘村的邓美因脑出血在田东县医院抢救,其家属放弃治疗。邓美在出院后死亡,其家属把医院告上田东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5455.06元。但因其家属拒绝作尸检和鉴定,导致不能确认邓美的死亡是否与田东县医院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原告上诉。7月22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8月13日21时左右,邓美因左侧肢体乏力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就医, 21时26分由急诊科转内二科治疗,经医生初步诊断,邓美的病情为:1、脑出血;2、高血压病。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于次日6时病情突发加重,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等症状,经抢救后于同日7时转入ICU(重症监护)科治疗。因患者病情十分危重,预后不良可能性大,治疗过程中随时又有心跳停止,循环衰竭,抢救无效而死亡等病状出现,必须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治疗,医生在征求患者家属意见时,患者家属签字表态:“理解病情十分危重,知道治疗费用高及预后不良可能性,同意目前治疗方案,但不同意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坚决放弃治疗,要求留置气管导管、尿管、胃管、中心静脉导管自动出院,一切后果与田东县医院无关”。当日17时10分,邓美亲属办理自动出院手续,离院后邓美死亡。邓美的家属与医院发生争议后,田东县卫生局立即于2012年2月9日封存了邓美的病历资料,并委托百色市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原告不配合,百色市医学会作出《关于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2012年8月2日,邓美家属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5455.06元。
法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被告一致同意以田东县卫生局封存的邓美的病历资料为鉴定材料,并选定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作鉴定。到鉴定机构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以病历资料是虚假的为由,不同意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东县医院的医务人员在治疗患者邓美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已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且在治疗患者邓美的诊疗活动中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治疗规范的规定。被告将邓美的病历资料全部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田东县卫生局查封,没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行为。被告是否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只有通过对病历资料进行司法鉴定才能确认,因原告不同意做司法鉴定,不能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邓美因病情严重,由内二科转入ICU(重症监护)科抢救治疗,由于被告的医疗水平难以治疗,医生建议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治疗,但患者家属签字明确表示放弃治疗。患者邓美的死亡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玉、潘田、潘凤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邓美死后,其家属拒绝尸检,导致邓美的死因无法查明,应承担相关的责任,且上诉人同意以田东县卫生局封存的邓美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后,又拒绝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以确认邓美的死亡与田东县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上诉人对本案的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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