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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 三司机都担责
发布日期:2014-09-26    作者:110网律师
  驾车的阿力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车被后面的车撞了,却还要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乘车的阿丰更想不通,自己因交通事故被摔伤,也要负一定责任,得不到全额赔偿。

  阿力、阿丰是房山区某村同族兄弟,均为小四轮拖拉机驾驶员。2000年1月2日上午,阿丰坐在阿力驾驶的小四轮拖拉机司机左侧的挡泥板上,陪同阿力为某工地运送沙料和渣土。阿力多次劝告阿丰乘坐的位置危险,但阿丰不听。当日18时30分,阿力驾驶四轮拖拉机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京良路永立桥东侧时,因路面有情况就往右侧机动车道内并线。恰有阿中驾驶的小货车超速由东向西驶来。阿中驾驶的车前部与阿力驾驶的车尾部相撞,致使乘车人阿丰摔伤,双方车辆受损。事故经大兴区公安局交通大队处理后认定:阿力负事故主要责任,阿中负次要责任,阿丰不负责任。

  2000年2月,阿丰因赔偿费的数额问题没能与阿力、阿中达成协议而诉至房山区法院,要求阿力、阿中赔偿他各项损失2.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阿力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此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第35条第1款第2项规定:货运汽车在城市街道上,时速为50公里,公路上,时速为60公里。阿中驾驶的小货车时速75公里,违反了此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第33条第5款规定: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阿丰本身也是司机,他明知乘坐的位置危险,还坐在司机座旁的挡泥板上,违反了此条规定,其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阿力给付阿丰赔偿费1.2万元;阿中给付阿丰赔偿费8000元;阿丰自己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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