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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遗嘱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4-09-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二女,即子王甲,女王乙、王丙。王某妻子于2003年去世,王某于2012年7月20日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丁。王某夫妻去世后遗有房屋一处,2012年11月15日,该房屋被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应得征收补偿款146万元。2013年初,王甲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其生前于2012年4月8日留有遗嘱,内容为“房子拆了儿孙王丁賣一套大房子”。王甲、王丁父子便主张上述拆迁补偿款应归其享有,王乙、王丙亦主张享有。因协商未果,王甲、王丁父子遂对王乙、王丙提起诉讼,要求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应遵从父亲的意见分配,即优先满足给王丁购买一套大房子后,如有余额再分配。王乙、王丙抗辩称:父亲的遗嘱中写的是“卖”而非“买”,且该遗嘱表述不明应为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
  倪晓敏律师评析:本案中,王某书写的遗嘱内容为“房子拆了儿孙王丁賣一套大房子”的字据中,基于王某的年龄、文化结构、书写习惯、想表达的意思等因素考虑,对字据上的“賣”字判断为系“买”的别字,当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即解决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对该遗嘱内容的解读。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遗嘱中关于“一套大房子”的表述过于抽象,无法界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该遗嘱属表述不明,应为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遗嘱内容虽不具体,但通过该遗嘱的内容可以判断王某生前知晓拆迁信息,希望房屋如拆迁,拆迁补偿款用于给其孙子即王丁购买一套大房子,即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将自己的财产处置给其孙子王丁,因此可推断其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赠与王丁所有。因王丁非系其法定继承人,因此,王某书写的字据名为遗嘱,实为遗赠,即以立遗嘱实为遗赠的方式对其财产作了处置。故王某的遗赠是有效的,王某遗产即其应分得的拆迁补偿款应由王丁享有。
  从上述的意见分歧中不难看出,王某手书的字据内容是存在瑕疵的,法官在作出判断以弥合存在的瑕疵时,需要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为公民有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和自由。现被继承人王某已年过八十,如单纯从字据的文字上理解“一套大房子”确实比较抽象,难以把握。但对于被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解读,应结合被继承人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年龄状况、身体状况及当地的风俗习惯、房价等诸多因素,探讨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所书“房子拆了儿孙王丁賣一套大房子”,从扩张文字含义的角度来理解,实则是其处置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即将其意思表示解读为将自己的财产处置给其孙子王丁,更符合被继承人王某的真实想法。故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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