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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出嫁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4-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我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农村的变化也是日新月异。在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侵害农村出嫁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一些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者认为:女儿既然已经出嫁,就不再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
《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宪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女性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是《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如果出嫁的农村妇女户籍并未迁出,在“婆家”并未享受到或者不可能再享受到与宅基地相关的权利,那么,该妇女“娘家”所在的集体组织在分配宅基地时,就应当考虑到该妇女的份额。否则的话,“娘家”所在的集体组织就有侵权的嫌疑,其侵害的是妇女的平等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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